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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去年贸仲委受理案件争议金额达百亿元

 数据显示,2012年,贸仲委受理案件数量与案件标的额双双显著提高,全年共受理案件
1060件,其中涉外案件331件,国内案件729件;新受理案件争议金额总计人民币154亿余元,
增幅为33.77 %


“不同
国家、不同法系、不同仲裁机构之间的仲裁法律规范及仲裁实践的差异,近年来正在日益缩小,国际商事仲裁机制正日益趋同,仲裁正逐步演变成为真正的‘万民法’。”6月28日上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主持了2013年亚太区域仲裁组织(APRAG)大会的开幕式,并在会议进行间隙,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去年案件数量、标的额剧增

我国的仲裁法颁布已近20年。这些年里,随着世界市场的扩大和新兴商业模式的产生,仲裁界发展并确立了许多新的国际惯例,而贸仲委等国内仲裁机构则通过不断修改机构规则,将一些先进的思想和实践引进了国内。

数据显示,2012年,贸仲委受理案件数量与案件标的额双双显著提高,全年共受理案件1060件,其中涉外案件331件,国内案件729件;新受理案件争议金额总计人民币154亿余元,增幅为33.77 %;海仲委去年共受理案件总计82件,争议金额总计14.06亿元人民币;结案总计57件。

于健龙认为,去年贸仲委办理的仲裁案件呈现以下突出特点:受理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显著增长;大案要案增加,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增加;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新类型案件增多;随着2012年仲裁规则的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显著增加,简易程序案件约占全部案件近60%;当事人对于仲裁条款的约定更加多样化、个性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贸仲委是本届APRAG大会的主办方,于健龙认为,本届大会必将有助于国际仲裁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和务实实践进一步的完善,也将有助于中国与国际仲裁界的沟通与了解,进一步提升中国仲裁理论的研究与实践水平,推动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司法与仲裁是合作伙伴关系”

一直以来,有关仲裁与司法两者之间关系的探讨都是业内热点,在以往的案例中,双方既存在互补但也出现过冲突。

“仲裁与司法是合作伙伴关系,不是对手关系!” 司法界权威人士曾如此表示。于健龙也认为,一方面,仲裁是诉讼的有力补充,当事人选择仲裁意味着减少对司法公共资源的占用,有助于法院提高司法效益;另一方面,仲裁的生命力又离不开司法对其的支持协作与监督,而且法院对仲裁程序和公共政策的监督、对社会争议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保护了仲裁裁决的正当性,从而推动仲裁业长期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纠纷数量急剧增长、争议类型不断出新,各级司法机关也面临人手不足、工作量过大的问题。于健龙指出,在此背景下,建立多元、快速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仲裁行业健康发展,将专业性较强、保密要求较高的案件分流向仲裁机构正是这一要求的外在体现。

“民诉法修改是仲裁业的契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到来,商事纠纷也呈现出各种新面貌,这给我国的仲裁制度和仲裁员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新局面之下,立法层面的探索和完善是必修一课。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关于仲裁内容有了相当的修改。

于健龙介绍,此次民诉法修改,增加了在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和财产保全,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在仲裁前也可以先封财产”,这标志着仲裁在证据和财产保全方面与民事诉讼完全一致了,权利人就不必担心仲裁裁决以后其权益难以实现,可以放心地选择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了。

而且,新的民诉法删除了法院裁决不予执行的两项审查条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这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就统一了,于健龙认为,这一变化,无疑将降低仲裁裁决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几率,与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内容进一步靠近,大大提高国内仲裁的权威性。

“民诉法的修改,是仲裁业的契机,将会带来中国仲裁领域的新景象。”于建龙认为,以民诉法修改为契机,我国仲裁界可总结仲裁制度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完善仲裁制度的不足,加快中国仲裁与国际接轨,使得仲裁成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模式。”

                                                                                 
[来源:法制日报]
 撰写人 : EC21  日期 : 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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